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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慢门特是什么意思
门慢门特是什么意思
1、门特、门慢是门诊特殊病及门诊慢性病的简称,是医保针对部分病种实施的可在门诊报销的一种政策。
2、门特是指门诊特殊病种,门慢是指门诊慢性病,门统是指门诊统筹,都是关于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制度的简称。门统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度,门慢是指患有规定的三大类四十二个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规定,门特是指门诊特定项目。
3、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申请符合鉴定标准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4、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5、在就医或者住院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而那些在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则是报销不了的。
医院门特是什么意思
城市职工门诊特种病门诊,报销比例,门诊的门槛费2200,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为90%,封顶上限也高,特种病有糖尿病。心脏偿等。建议你去医保部门咨询,医院也有医保科。
天津门特病包括:癌症放化疗及镇痛治疗;肝、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目前,参与城镇职工医保的门特报销起付标准为13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5%,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95%。而参与城镇居民医保的门特报销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均较低,一般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一般在45%、55%常右。
拿出院病案到住院的医保办公室要表;再找主任签字。再回医保办公室办理。
1、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1700元(覆住院每次500元);门特门槛费1300元;普通门诊门槛费800元。
2、同一年度门特门槛费与住院门槛费合并。如同一患者住院已交足1700元门槛费,同年度不再收取门特门槛费;如该患者先在门诊就医已交足1300元门特门槛费,同年度住院再补400元门槛费。
3、同一年度门特门槛费与普通门诊门槛费不能合并。
4、门特患者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特病种(包括癌症、糖尿病、偏瘫等),同一年度只收取一个门特门槛费。
二、门特费用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因发生费用类别及项目的报销政策不同,所处医保计费段待遇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城职患者(在职、退休)年度住院与门特费用累计在5.5万元以内按85%或90%比例报销,在5.5万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
2、医保规定有部分药品及检查为增负项目,“增负”即个人多担负5%~35%比例不等的自费金额。
3、发生费用项目中可能存在某项自费项目。患者交费后应认真查看收据右侧的清单,凡清单上注明“增负100%”的项目即为自费。
如需变更所选的门特指定医院,需带办理该次门特的“登记表”到该院医保窗口加盖医保章后到各社保分中心办理(表上已盖章者直接到分中心办理)。
四、门特刷卡不成功有以下几种原因:
1、门特已到期(城镇居民、学生儿童有效期两年),需重新办理接续。
2、正在住院或住院费用未上传至社保结算中心。
3、单位或个人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4、本年度医保基金使用完毕,需下一年度重新开始使用。
医保门特是什么意思
1、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1种疾病。
2、门诊通常接诊病情表症较轻的病人,经过门诊医生一整套的诊断手段、辅助检查,给病人得出初步诊断,门诊医生能够对症治疗即给予病人进行治疗,如果门诊医生对病人病情有疑问或诊断为病情较重较急,则将病人收入住院病房,在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或进行手术或相关的治疗等医疗措施。
3、补偿投保人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9、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