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分析:目前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5、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6、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3、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4、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5、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6、(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8、(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9、(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10、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13、(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14、(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15、(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6、(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17、(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18、(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五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19、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1、法律分析: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如下,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三级。
2、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3、二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有一定难度,风险也较大,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4、三级:操作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5、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6、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7、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8、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9、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