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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到底要不要交个税
收到的微信红包要不要缴个税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如何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员工发放微信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有所了解,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推广宣传等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意味着某些公司号称派发1000万元拼手气红包,代扣税后实际被个人领到手的只有800万元。我们抢到一些企业微信公众号派送的红包,对方也是按20%代扣个税。
老板或者部门领导自掏腰包用在微信群随机给员工派发的红包,或者同学、朋友家人之间发的随机红包,属于个人间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络红包到底要不要交个税
1、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系列新生事物,那个时候的我们,可能并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出门,可以不用带钥匙,甚至连钱包都不用带,必需品已经从大包小包的物品浓缩成了一部小小的手机。
2、手机支付在国内随处可见,许多商家企业为了促活粉丝,吸引流量,推出抢红包活动,大家不亦乐乎;过年过节期间,一大家子人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抢红包,过年的气氛在抢红包的欢声笑语中体现出来,那么,微信/网络红包需要交纳个税吗?
3、公民有纳税的义务,部分渠道获得的红包,是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税猫这就将这些情形一一告诉大家。
4、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同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5、公告是这样说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6、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一定很慌,这里所说的网络红包,并非所有的情况。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才需要缴纳个税,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发个红包、抢个红包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7、一、企业红包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8、个人之间发发红包不仅能够联络感情,很多时候还能打破僵局。企业为了吸引用户,或者鼓励员工,也乐意参与,随着企业参与度越来越高,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逐渐暴露。
9、《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10、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网络红包,获得网络红包个人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某企业为迎接国庆,在自己的账号上做活动,通过摇签的方式发放20万元的现金红包,以此达到吸引粉丝关注、获取流量的目的。根据上述规定,这20万元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20万元的红包,这种情况应当是税后的,那么税前的总额应为25万元,企业在活动开始前,按“偶然所得”,缴纳5万元的税金,再开始活动。
13、20万元,按照偶然所得计算出个税应为4万,企业在活动开始前就先缴纳4万元红包,再进行16万元的实际发放。
14、这样看来,企业的纳税成本不降反增,可能很多人表示无法理解。事实上,如果不这样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避税,说严重点,可能是偷税漏税。
15、二、企业赠送的折让性质红包不缴税
16、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这下大家知道,亲友间的微信红包,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年关将至,大家愉快的发起红包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