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墓地产权到期怎么处理
墓地有产权年限吗
墓地有使用年限。墓地分为公墓和非公墓,两者的使用权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在公墓到期前,管理方会联系亡者的家人,商谈续费的事宜,亡者家属可以选择续费或者不续费。所谓的续费,就是管理费和墓穴租用费。费用的金额是多少,一年一交还是十年一交,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联系不上家属,或者家属不愿意续费,管理方会等待一段时间,然后将骨灰盒重新安置。具体如何安置,每个地方的做法都有所不同。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第二条: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墓地产权到期怎么处理
1、产权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的范围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到期即土地的使用期限既满。
2、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3、按照相关规定,到了一定期限还不续租的墓穴可按照“无主”来处理,即墓园管理方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收回,循环利用,继续卖钱。但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墓园打死也不敢这么做,毕竟死者为大,要是不续费就给人家挫骨扬灰,万一今后家属找上门来闹,就麻烦大了。
4、墓地产权到期后应当按照规定续费。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5、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个法律空白。我国对这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像个人土地拥有70年产权那么清楚明确。值清明之际,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来证明公墓的产权是20年,其实《暂行办法》并未对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不过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费,并非产权,而且这是一条上限规定,管理费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这和老百姓花单价几倍于房价的钱去买的那个“公墓产权”显然是完全两回事。
6、1997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是今天各地所有殡葬条例的上位法,但该条例也只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并没有规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7、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8、《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9、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墓地是永久产权吗
1、"不是。期限都是20年左右。尽管各个墓地的墓穴价格不一,收费后的配套项目也不同,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与住宅类似,市民购买公墓后并非拥有其所有权,而只是20年的使用权,满20年后还要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者将按无主墓处理。
2、墓地使用20年后,购买者需根据购买价钱的百分比续交管理费用,但不叫物业费,续交年限可为5年、10年或者15年不等。对于20年后没有前来续交费用的,我们会及时通知购买者。
3、收费后的配套项目也不同,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与住宅类似,市民购买公墓后并非拥有其所有权,而只是20年的使用权,满20年后还要交纳管理费,逾期不交者将按无主墓处理。
4、《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5、(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6、(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7、(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8、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9、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10、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11、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